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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分类政策

【解读】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答(一)

上传时间:2021-09-14 点击量:18507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下称《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以来,受到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欠款所述条件做出调整。

关于上述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您可能有这些疑问:

1.我是一名个人投资者,《办法》实施前,我曾开通创业板那交易权限,但目前已销户/已关闭权限,我想重新申请开通,需要满足创业板准入门槛要求吗?

答:需要。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应当满足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要求。

2.我是已有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想新开一个深市A股账户或转托管到另一证券公司,参与创业板交易是否需要满足准入门槛要求?是否还需要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1)如果您在《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一人多户或转托管时,申请创业板交易权限无准入门槛要求。如您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且希望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的,需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2)如您在《办法》实施后才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一人多户或转托管时,申请创业板交易权限,需满足《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并且需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温馨提示:要充分了解创业板改革后制度规则的变化及风险特征,尽早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理性参与投资。有关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详细规定,您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了解相关信息。

免责声明:本栏目信息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投资,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