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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分类政策

风险匹配是投资者的保护伞

上传时间:2022-02-21 点击量:18182 来源: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和“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然而,有些机构在实际操作中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不能做到向投资者推介与其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最终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李女士原来一直在XX公司购买X款保本型理财产品,X产品到期日,该公司的理财经理向李女士推介了股票型的理财产品,宣称该产品的收益高,却只字未提存在的巨大风险。几个月之后,李女士需要用钱,打算把产品赎回,打开账户一看,该理财产品价值居然大幅下跌。李女士后来才了解理财经理向她推荐购买的竟然是股票型的理财产品,并不是保本型的理财产品,该股票型的理财产品存在巨大风险。此案中该公司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隐瞒相关事实,未尽合理风险告知义务,向李女士推介与其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给李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符合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证券期货交易具有特殊性、产品业务的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又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来看,还是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看,都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