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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曾改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鸡蛋期货)

上传时间:2024-12-11 点击量:187 来源:中国证监会

当事人:曾改雄,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曾改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曾改雄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听取了曾改雄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2016年6月14日,曾改雄编写《转交给大商所领导的一封信——中国蛋品流通协会联名上书》(以下简称“联名信”),于2016年6月15日上午7点10分在中国蛋鸡信息网论坛上用“蛋品流通协会”账号发布,并发布到微信群中。“联名信”中表述“甚至有的套保养殖场,被逼迫到借高利贷,即将家破人亡的境界”,曾改雄承认该表述并无事实依据,属于虚假信息。“联名信”中提出市场中存在做多资金恶意炒作致使期货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背离的观点,并表述“我们协会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已经实在是力不从心,必须请求交易所出手”,“希望监管机关能够好好查一查这些投机资金……其中是否有涉嫌对价格的恶意操纵而达到非法获利的违法行为”,署名“中国蛋品流通协会”。上述表述使投资者产生全国性鸡蛋行业协会实名举报,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会调查JD1609合约做多资金的认识。经核实,“中国蛋品流通协会”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无章程无财产,属于非法社会团体组织。上述关于该协会的表述属于虚假信息。“联名信”经农产品期货网、新浪财经转载,并在微信传播。截至调查日,中国蛋鸡信息网该帖查看量2125次,回复15次,后该帖被删除。

联名信发布当日,即2016年6月15日,JD1609合约成交28.98万手,成交量为近5个月新高。收盘结束合约价格下跌152点,跌幅3.87%,盘中最大下跌160点,跌幅4.1%。6月15日收盘后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鸡蛋期货价格体现季节性特点,新制度实施在即”的文章,虚假信息的影响逐渐消失。

二、借助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交易期货获利

在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前,曾改雄使用其个人期货交易账户分两次卖开1手、2手JD1609合约空单,6月15日虚假信息发布后,于当日买入3手JD1609合约平仓,获利1260元,扣除交易手续费36.18元,违法所得1223.82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登录日志、网页截屏、公证文书等证据证明。

曾改雄的上述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行为。

当事人曾改雄通过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提出:第一,文章内容是由客观事实和“道听途说”来的未经证实的信息组成的;文章的定稿是由“中国蛋品流通协会”会长和主编同意并决策的,且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与文章的发布主体的合法性无关。所以,不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的事实。第二,涉案文章没有达到传播的效果。第三,当事人没有扰乱期货市场的主观动机,也未达到扰乱期货市场的危害后果。第四,当事人2016年6月15日的获利不属于违法所得。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曾改雄作为“联名信”的编造、传播者,负有审核信息内容真实性的义务;作为“联名信”一部分的“中国蛋品流通协会”属于事实上的虚假信息,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误导性和欺骗性。第二,“中国蛋品流通协会”并无章程,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联名信”的定稿经过“协会”会长和主编的同意与决策。第三,“联名信”经曾改雄在中国蛋鸡信息网、微信发布以后,又经农产品期货网、新浪财经转载。考虑到自媒体时代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发散性特点,以及“联名信”客观上造成的JD1609合约交易量与价格的异动,足以认定产生了传播效果。第四,是否具有扰乱期货市场的动机不影响其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这一客观行为的认定。第五,“联名信”造成了JD1609合约6月15日当天的交易量和价格的异动,且“扰乱期货交易市场”不仅限于相关期货交易量和价格的异动,还包括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情形。第六,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曾改雄利用“联名信”对JD1609合约造成的影响操作获利,该获利即是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给予曾改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23.82元,并处罚款4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传真至:010-88060041稽查局协调处)。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