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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上传时间:2024-10-23 点击量:836 来源: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