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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上传时间:2025-07-09 点击量:135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问:《证券法》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答: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