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法”已进入中小学课堂的当代中国,国人大都知晓不满八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八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正常的生活交往中,对于特定的行为尤其是经济往来行为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除此之外,凡人皆可自由行为、自主做事。
在特殊的商业领域,有钱、岁数大,未必就能随心所欲地从事交易,进入市场必须经过特定专业机构的商业评估,那就是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管理。金融与衍生品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专业经营机构的专业、信息优势明显大于普通投资者,而普通投资者往往很难识别金融产品的风险,因此,金融与衍生品市场必须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是专业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核心要义,也是现代金融服务业的根本原则和要求,更是《期货和衍生品法》、证监会部门行政规章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专业经营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此,专业经营机构要把销售、交易的产品进行风险分级,依照风险大小一般分R1 、R2、R3、R4、R5等5个等级;同时,对自己的客户进行评估分类,依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分为C1、C2、C3、C4、C5等五种类型,然后使得产品等级与客户类型相适应,类型数目大的客户可购买与其对应风险等级的产品,类型数目小的客户原则上不得购买高与对应风险等级的产品。
客户类型与产品风险相对应,首要就是要做好客户的评估分类。按照证监会规章、期货协会及期货交易所自律规则的规定,实践中,可把评估客户的要义总结为实用的“三有一无”,即“有钱、有专业知识、有类似交易经验,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极易确定,征信系统一查便可知晓,毕竟谁也不愿与诚信不良者交易,更不想将其放进市场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理。而对于“三有”的判断,各专业经营机构则更像电影《地道战》的台词,“各庄都有各庄的高招”,“才华”皆出。毕竟专业经营机构都具有通过提供金融衍生品和服务获取收益,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的“天然冲动”。因此,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则与开发更多客户,获取更大收益之间便有着诸多博弈。法规、规则明确要求需审核客户上一年末的净资产状况,有的客户只提供开户前双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即能满足专业经营机构的要求;更有甚者,连财务报表的期末数与期初数完全不同,也能通过专业经营机构的审核。有的客户问卷调查回答更是矛盾重重,连期货衍生品的基本原理都一头雾水,也通过了专业知识测试。个别专业经营机构的故意“放水”可见一斑。
是法就要执行,世上绝无吹弹可破的“豆腐立法”,法律也不会是随意拿捏的“橡皮泥丸”,用获利的“天然冲动”去以身试法,终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个别专业经营机构以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当而赔偿客户损失的事实,彰显了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
(作者简介:袁涛,高级经济师,曾为资深期货从业人员,现为河南千知鼎律师事务所金融及衍生品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