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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上海金融检察十周年典型案例之​葛某受贿、洗钱案

上传时间:2022-01-04 点击量:11174 来源:琴岛反洗钱研究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1年春节前,被告人葛某利用担任某镇社事办主任、某镇党委宣传委员等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给予的物品、现金等贿赂,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

    另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葛某在明知钱款是其特定关系人——某镇原党委书记谈某某(另案处理)贿赂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收取谈某某赠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00万元,并将其中388万元现金数次通过其姨妈的银行账户转入其母亲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的一处房产的部分购房款,剩余200万余元现金用于直接支付该房屋装修费用。

    闵行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5日以被告人葛某犯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7日,法院对葛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经验做法

    坚持“一案双查”,主动发现线索。为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闵行区检察院先后与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会签《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合作备忘录》,在办理职务犯罪和洗钱犯罪案件中加强三方配合,畅通洗钱犯罪线索移送路径。在提前介入环节,检察机关便依法启动“一案双查”机制,发现葛某涉嫌为谈某某收受的贿赂款进行洗钱的犯罪线索,即时开展全面化审查研判,并加强与区监察委沟通对接,做到精准打击,不遗不漏。

    依法自行侦查,确保证据质量。洗钱犯罪中,被告人为隐瞒钱款来源及去向,往往会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多次转存倒手,企图切断犯罪所得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给查证带来难度。为夯实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职能,一是调取并比对葛某用于转移赃款的姨妈、母亲银行账户中现金存入情况和转账记录等客观书证,详细梳理每笔钱款转移路径;二是主动复核葛某姨妈、母亲本人证词,对二人证词里与葛某供述中关于钱款来源、转存现金次数及原因等细节描述重点对比标注,查明葛某姨妈、母亲的银行转账钱款来源均为葛某所收取的谈某某受贿现金,以及葛某将上述钱款后续用于购房和支付装修款的去向。

    加强案件研判,明晰主观认知。本案葛某对本人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洗钱犯罪事实始终不予认可,辩解谈某某是借款600万元“资助”其买房,其多次转存倒手是为了避免和前夫发生财产纠纷,不具有为谈某某掩饰隐瞒钱款来源性质的主观明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谈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葛某转移明显不符合其财产状况的巨额现金,作为特定关系人的葛某应当对上述财产来源性质系贪污贿赂上游犯罪所得具有概括性明知;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复核葛某前夫证言,比对离婚协议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查明葛某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仍继续进行不正常倒账行为,进一步排除其辩解。

    查明客观行为,准确认定性质。对本案葛某直接用现金支付200万元装修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洗钱行为,检察机关认真研判后认为,装修属于房子的附着物,买房而后又装修该房是一种整体投资行为仍然属于洗钱犯罪中购买投资、理财、贵重物品等参与金融、经济活动情形,起诉时应一并作为洗钱犯罪金额予以认定,最终该起诉意见得到法院判决认可,并对600万元赃款予以全额追缴。


典型意义

    洗钱犯罪与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相互交织,相伴相生,不仅助长上游犯罪蔓延,更直接威胁金融秩序稳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本案系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落实“同步审查”“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强监检衔接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在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并对洗钱犯罪事实中可能存在的漏犯、漏罪、漏财情况从查明钱款来源、复核证人证言等方面加强引导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依法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另一方面,本案的成功办理也为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和利用账户转移受贿款后再购买房产、支付房产装修费的行为可认定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判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