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2019年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与国际通行标准存在差距,国家修订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措施。
2021年1月1日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共发布2个反洗钱新规和2个重要的征求意见稿,分别是《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具体如下: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
2021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发布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银反洗钱发[2021]1号,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规则是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自评估的要求,明确自评估总体要求、内容及其考虑因素、流程及方法、结果运用及管理等。
《指引》发布对公司自主洗钱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反洗钱管理自上而下从“合规导向”转向“合规文本”。根据《指引》,公司至少每36个月开展全面风险自评估,固有风险或者剩余风险较高以上等级的,评估周期不少于24个月,发生相应情形需开展专项评估,并根据自评估结果完善风险控制措施,自评估报告应提交董事会审阅,并报送人行。公司应对自身洗钱和恐怖融资进行真实、有效、全面、准确评估,发现风险点及控制措施薄弱环 节并完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反洗钱资源配置更多投入 高风险领域。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8月1日实施,同时原《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同步废止。
此次修订提高了文件的效力层级,法律效力更强;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自评估工作要求;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及工作要求;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及手段。
根据《办法》规定及人行相关答复,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暂无需履行反洗钱义务;公司应按要求完善自评估、 审计以及对董事会与监事会考核及奖惩等机制,董事会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阅;报告事项取消了反洗钱岗变更报备的要求,相关报告时间修改为“及时报告”。该《办法》从更高的法规层面统一了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同时进一步强调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原则,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草案》是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一是调整《办法》名称和体例,法规名称及全文使用“客户尽职调查”取代“客户身份识别”,强调“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明确金融机构客户尽 职调查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情形规定;二是完善各金 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三是将风险为本要求贯穿到 《办法》中,要求义务机构建立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完善并强调持续尽调;增加关于强化尽调和简化尽调的要求,明确适用情形以及相应的措施,增加无法完成客户尽职 调查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四是扩大《办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修订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反洗 钱的概念和任务,强调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和配合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扩大调查主体和范围;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惩戒性;完善反洗钱处罚类型,增加警告处罚;增加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识别要求;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等义务要求;完善金融机构定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