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享
01 案例详情
2022年3月10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一起洗钱犯罪的判决书,该案中任某在担任A公司出纳期间,提供其银行卡协助将A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转出,构成洗钱罪。具体如下:
上游犯罪:2015年7月,肖某、侯某成立了辽宁某投资有限公司(A公司)。该公司营业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借款给B食品有限公司为名,采用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4.6亿元。
洗钱犯罪:任某担任该公司出纳,在明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其名下的卡号为62×××44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2、62×××86的建设银行卡等银行卡用于协助A公司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转账给B公司。经审计:2015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使用个人银行卡向A公司支出钱款共计313笔,总金额为1.1亿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具体案例详见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6f47bbc293c4b5db40fae4b00342807
02 案例警示
上述案中,任某系为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账户构成了洗钱罪。日常生活中,一方面我们要防范、远离诸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保护好个人银行卡、证券期货等各类账户安全,不外借账户信息,防止为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非法集资“十种现象”务必高度警惕
1.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3.电话推介、设立大量营业部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网红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集资参与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特别是人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9.以返钱等形式诱导老年人等特殊群里大量开立银行账户、期货账户或者理财产品账户,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开立有账户。
10.以返利网名义变相开展传销违法活动,以正规网站为掩护,迷惑性强,打出“相当于不花钱就能买到东西”的口号,引诱消费者上钩。
(此处相关宣传信息来源于人行网站)
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安全
办理各类金融业务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要随意泄露个人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等重要身份信息;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证券期货账户、银行卡账户等各类资金账,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不要用自己的任何账户替他人提现;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