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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在身边——反贪腐

上传时间:2023-09-11 点击量:8473

一、反贪腐与反洗钱

当前,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如影随形,相伴相生,不仅助长上游犯罪蔓延,而且直接威胁金融秩序稳定,严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安全。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尤其是大宗资产是其洗钱的主要方式。当前,我国《刑法》191条明确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加强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打击惩处,对境外赃款应追尽追。

【什么是腐败】

腐败是指贪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谋取特定族群、团体或个人的经济、政治或宗教利益。涉及的犯罪类型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腐败被认为是长期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

【反洗钱之于反腐败的应用】

近年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协助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大量贪腐线索,对大额取现、频繁划转、使用关联人账户等异常资金流转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为侦破贪腐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对外逃人员进行资金监控和冻结,能切断外逃腐败分子的资金,阻止他们的外逃计划,甚至帮助外逃资金的追缴,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贪腐外逃行为也是一种有利的震慑。

加强反洗钱工作,防范贪污贿赂蔓延,减少因经济犯罪和腐败造成的贫富分化现象,消除这种现象对社会文化观念的消极影响,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涉贪腐洗钱案例

(一)上游犯罪

刘某1利用职务之便,将扶绥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账户资金,以“退回款”、“错转退回款”的名目分20笔共计人民币15929348.43元转入扶绥县昌平乡洞塘养殖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后,由刘某1、其堂兄刘某2以货款名义将该款项转到其堂兄刘某2个人银行账户,再转至刘某1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洗钱犯罪

刘某2在明知其堂弟刘某1(因犯贪污罪已被判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转款项与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经营管理的扶绥县昌平乡洞塘养殖场的及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供刘某1使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2明知是贪污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三、案例启示

贪贿官员很少用个人名义账户清洗赃款,更多是利用关系亲近人员账户进行交易。如果你身边有亲朋好友有来历不明的资金想要你代为收款,或者以合作投资、委托理财、代理炒股等形式与你合作,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亲朋之托、碍于情面、受利益诱惑,触及法律底线。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保持快速上升态势,国家对于洗钱罪的重视以及对洗钱追查的技术提升可见一斑,侥幸心理万不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