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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期货】最后交易日及交割方式

上传时间:2023-06-21 点击量:8814 来源:《走进期货》

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有一个很大的差别,那就是作为期货合约,都有明确的到期日。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凭证,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股票就一直存在,只要该上市公司不退市,该股票就一直可以交易下去,不存在到期日之说。而期货合约代表的是买卖双方针对某一货物签订的买卖合同。不难理解,任何一个买卖合同都会有到期履约日,因此,期货合约自然不可能永久持续下去。期货合约中规定的最后交易日,其含义是: 无论交易者买进还是卖出期货合约,只要在最后交易日之后还留有持仓头寸,这些头寸就转化为必须进入交割程序的现货合同,而这个合约也会被交易所摘牌,不再进行交易。交易者如果不想进行交割,就必须在最后交易日 (或在此之前) 将原有的持仓进行反向的平仓交易,否则就构成违约行为,会受到交易所的严肃处理。

比如,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期货交易设置的合约月份是 1 至 12 月,最后交易日的时间为交割月份的 15 日,如果投资者买进或卖出 5 月份的铜期货合约,那5 月15 日就是最后交易日,如果买进或卖出的是 10 月份的铜期货合约,那 10 月 15 日就是最后交易日。

常见的交割方式有两种,实物交割与现金交割。实物交割是指买方拿出全部应付货款,卖方拿出全部应交货物,在交易所的安排下进行交换。而现金交割是指交易双方在交割日按照合约交割价对合约盈亏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在期货市场中,以商品为对象的期货交易 (即商品期货) 通常采用实物交割方式,而以金融工具为对象的期货交易 (即金融期货) 中,既有采用实物交割的,也有采用现金交割的,比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而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对于采用现金交割的期货合约而言,交易者即使在最后交易日没有平仓也不构成违约,因为交易所会对交易者持有的所有未平仓头寸按照现金交割价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