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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6服务平台投资者保护案例 第九期:将证券账户委托他人操作

上传时间:2024-05-30 点击量:680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投资者是A证券公司的客户,是一名新入市的投资者开户后,投资者的交易风格较为谨慎,在购买了几只蓝筹股后,便一直持仓,没有进行其他买卖操作。投资者关注到营业部的交流群中,部分投资者一直在活跃交流个股投资的盈利情况,同时其客户经理也经常发布各类专业资讯。投资者便自己的账户密码发给了客户经理希望他可以代替自己进行一些交易操作,以提高收益率。

【相关规定】

1)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委托指令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买卖价格和接收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时间顺序向证券交易场所申报。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背投资者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三)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四)未经投资者的委托,擅自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假借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七)明知投资者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八)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证保博士提示投资者:

证券经纪人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券账户和密码,不将账户委托给他人操作,也不向他人外借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