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投资者 A 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广东工作站(下称“中证广东站”)反映,近期发现其期货账户内的 9 手甲醇合约被交易软件自动平仓,但投资者并未设置软件自动下单功能,怀疑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存在缺陷。在与期货公司多次沟通未获得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投资者向中证广东站提出调解申请,要求期货公司赔偿其损失 4000 元。
【主要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是否存在问题。投资者 A 认为交易软件违背其真实意愿委托下单,期货公司作为软件的提供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期货公司则认为软件并不存在故障,该笔交易是投资者 A 自己操作的,因此公司无法支持投资者A 提出的赔偿要求。
【调解过程及结果】中证广东站调解员首先向期货公司详细了解投资者 A 的交易情况。期货公司反馈,经查看交易记录,账户确实发生了1 笔MA201合约平仓交易,委托数量为 9 手,该笔交易共产生亏损约 4000元。公司通过分析柜台系统用户事件发现,该笔平仓交易对应的电脑 IP 和 MAC 地址与当天投资者 A 进行的其他交易对应的电脑IP 和 MAC 地址完全一致,且当天公司并未收到其他投资者反映公司软件存在故障的投诉。因此,公司无法支持投资者 A 主张的诉求。
随后,调解员多次与投资者 A 沟通,投资者 A 表示期货公司只是多次向其强调软件没问题,并未向其提供实质证据,虽然投资者曾想平仓这笔甲醇合约,但一直持观望状态并未确认下单,最后系统却自动平仓,因此投资者 A 认为交易软件存在缺陷。对此,调解员向投资者 A 出示了期货公司提供的后台查询情况并进行了解释说明,同时针对其反映的内容再次与公司了解情况,公司也联系软件供应商协调排查。公司分析投资者 A 提供的软件本地日志后,发现投资者 A 使用的闪电王交易客户端本地日志记录中存在 9 手 MA201 合约的快捷平仓手工下单记录,即投资者 A 账户设置了“下单无需确认”功能。该功能可以方便投资者提高交易速度,但该功能在安装软件时并非默认勾选,而是需要投资者手动勾选方可设置。设置后,任何下单均无需再次确认,因此公司判断该笔交易确为投资者 A 使用其交易终端发出。
通过“背对背”调解,调解员已基本了解案情,一方面指出期货公司在处理纠纷时,未主动了解事情缘由,解释工作不到位,缺乏事实依据,导致投资者 A 产生对立情绪;另一方面通过电话多次与投资者 A 沟通解释软件的设置情况,引导投资者 A 理性认识其所认为的软件“缺陷”实则为其自主设置的“下单无需确认”功能,因此投资者 A 理应自行承担交易后果。经调解员耐心解释说明,投资者 A 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并表示不再追究公司责任,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评析】近年来,期货行业内因交易软件导致纠纷屡见不鲜。随着期货交易软件功能的不断丰富,实践中对投资者熟练掌握软件的具体操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建议投资者在从事期货交易时不仅应掌握期货基础知识,更要熟悉交易软件功能特点,按照期货公司要求配置和维护交易软件,避免因操作失误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期货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交易软件时,应加强服务意识,采用适当方式向投资者讲解软件功能,明确告知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根据《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有关规定,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系统“不应具有篡改、伪造交易系统数据或其他可能导致数据失真的功能”“应保留应用系统的操作日志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 2 年”。因此,投资者因交易软件与期货公司产生纠纷时,期货公司应当积极联合软件供应商,共同调查交易系统保存的交易设备、地址、方式等;对于投资者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疑惑,应有理有据地认真回复,根据投资者的反馈和需求做到及时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