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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期货公司的新业务

上传时间:2025-12-16 点击量:1300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2011年之前,国内期货公司的业务仅限于期货经纪一途,自2011年开始,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始有所扩大。迄今为止,已推出三项新的业务。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2011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当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基于客户委托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1.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2.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3.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2012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三)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

  2012年12月2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2014年3月启动修订工作,于8月发布了新的修订版。

  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有:

  1.基差交易;

  2.仓单服务;

  3.合作套保;

  4.定价服务;

  5.做市业务;

  6.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修订版规定:风险管理公司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或组织,以及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符合修订版规定条件的期货公司都可以设立风险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实行备案制,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交备案材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